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定义

根据《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条,道路旅客运输是指:使用客车运送旅客、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、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,主要包括:

1、班车客运(固定线路、时间、站点)

2、加班车客运(临时增加班次应对高峰需求)

3、包车客运(按约定提供点到点运输)

4、旅游客运(含景区直通车及跨区域团体运输)四类



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要求

1、企业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车辆需安装GPS定位装置,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


2、企业拥有具有合法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一类、二类班线车辆需配备双班驾驶员)


3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、安全生产责任制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、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。



道路旅客运输所需材料

1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


2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


3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


4、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的承诺书(包括客车数量、类型等级、技术等级,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)


5、若申请跨省班线,需提交与途经地运输企业的合作意向书;


6、旅游客运需额外提供景区合作协议



道路旅客运输的注意事项

1、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。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,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,不得擅自暂停、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


2、春运、重大活动期间,政府可调用社会非营运客车作为应急运力


3、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,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、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、票价和里程表


4、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,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(高风险线路需更高保额)


5、一类、二类客运班线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,免票儿童除外


6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会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。审验内容包括:车辆违法违章记录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、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、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安装情况、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等



无证经营的后果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指出: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,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